政策法规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沪国税所-[2006]22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统一按照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税率执行,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生产加工、汽车修理)、交通运输业(尽指客运)、商业(批、零) 7%
货运(一律适用25%) 10%
建筑业(含装潢)、房地产开发业、饮食服务业、其他行业(广告、仓储、咨询) 10%
娱乐业 20%

 

若企业经营多元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独立核算,均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适用税率:为法定税率25%以及18%、27%的两档照顾税率.

其应纳税的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缴清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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